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月付 工伤赔偿也有讲究
工伤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不想遇到的事情,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遭遇了不幸,如何在依法有据、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获得工伤赔偿,便成为了绕不开的话题。近日,市中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也许会带给人们一点启示。
2012年11月,李某经人介绍从四川省南充市到防城港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经过协商,该公司同意支付其每月5249元的薪酬,但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让李某想不到的是,刚到公司上班一个多月就遇到了麻烦。2012年12月27日,由于石场地仓出料带支架及输送带断裂,导致李某严重摔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相继被送往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骨科医院、南充市东方医院和南充市嘉陵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一年多的精心治疗,虽然命是保住了,李某却成了二级残疾人,需要依赖护理。而在工伤赔偿问题上,李某与某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李某将某公司诉诸法院。
一审中,法院结合证据材料和庭审调查,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228729.93元。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则按月支付,其中,生活护理费是以防城港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是每月支付4461.65元。
面对一审判决,李某认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适用法律错误,便于2015年2月向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某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未纳入劳动部门的社保范围,因此由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相关费用。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方法。”但此规定针对的只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的情形,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并由单位支付工伤赔偿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未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加上李某目前长期在南充市居住,难免承担某公司无法按月支付的风险,一次性支付显然更为合理。综上,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理由充分。
关于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法官也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解释。
李某每月工资为5249元,评定为二级伤残应享有其工资85%的津贴待遇,即每月津贴为5249元×85%=4461.65元,每年津贴为4461.65元×12个月=53539.80元。但目前广西尚未出台一次性支付保险待遇的标准,考虑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正常发展,不会造成用人单位过重的负担,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遂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一年度实际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的规定,李某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津贴为53539.80元×1.3倍×10年=696017.4元。
同理,防城港市城镇在岗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456.33元,李某受伤后被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因此其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为3456.33元×40%×12个月×1.3倍×10年=215674.68元。
某公司需要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91169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