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税收协定”助企业“走出去”
税收协定系列宣传活动现场
访谈活动
自治区地税局蒙启华副局长接受访谈
讲座活动
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吴华纯作讲课
在“一带一路”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的引领下,广西一些经营者开始“看着世界地图做企业”。然而,外面世界环境陌生,多种多样的税收问题让企业十分茫然。5月21日,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地税局开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推‘走出去’企业发展”税收协定的宣传活动,通过访谈、讲座等活动详细解读了“税收协定”,为广西企业“走出去”提供“后盾”。
目前,广西已有127户“走出去”企业。当天活动上,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一一介绍了企业、个人目前“走出去”可用“税收协定待遇”处理的三大热点领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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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领域一: 7 \5 g; t. ?" F9 o4 t%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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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限制税率条款
案例:2014年,一“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向H国子公司出租设备取得租赁费时,H国按其国内法税率征了税,没有执行中国和H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限制税率。经税务总局与H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后者同意执行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本案涉及税款2000万美元,涉及资金占用也达数千万美元。! S% C9 F) m$ T( l$ K4 K
点评:近年来,税务部门在谈签新的“税收协定”或修订旧的“税收协定”时,通常会争取在议定书中明确“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是先征后退”,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成本。
热点领域二: ( L6 f6 G5 O s- S" _& j
居民身份判定条款 2 u. t1 H7 l3 h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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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Y国税务局将中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Y国税务局认为,该人持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我国税务部门方认为,该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最后,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因此该人应为中国居民。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放弃对其征税。
点评: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3 q8 G& q2 o. Y! a6 L% v* i0 g+ j
热点领域三:
常设机构构成条款
案例:一企业为C国的公司安装设备,整个项目持续7个多月,包括中间因天气等原因而暂停的时间。C国税务局判定该公司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并对其利润征税。按照我国与C国的税收协定,建筑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为12个月。因此,该企业按照税收协定并未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我国据此向对方提起相互协商,对方最终同意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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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
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若在东道国发生涉税争议,企业应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寻求法律救济,在东道国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向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申请,提请两国主管税务当局相互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