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短信后被盗刷7.6万元 当事人被骗将银行告上法庭
回复一条短信后被盗刷7.6万元?
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被他人更改,当事人将银行告上法庭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高文姬 劳秋艳)陈某办了张信用卡,但交易密码不知什么时候被泄露了。案外人阿华(化名)打电话到银行客服要求更改陈某办信用卡时绑定的手机号码,并输入了正确的交易密码。银行经验证通过,向陈某的手机发送动态验证码短信。糊里糊涂的陈某按要求在半小时内回复了短信,不料信用卡原绑定的手机号码随即被银行变更为阿华的手机号码。之后,阿华通过网上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共22笔,总计7.6万元。银行发觉不对劲,立即告知陈某。陈某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交通费、食宿费等。1月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陈某的主张未获支持。
事发:信用卡被盗刷22笔共7.6万元
2012年,陈某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4万元的信用卡,绑定了自己“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并设定了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去年4月27日,这张信用卡因透支消费尚欠银行的本息共2.13万元。4月28日,陈某向该卡还款1.3万元。
次日,阿华打通信用卡客服,要求银行将陈某该信用卡原绑定“138”手机号码变更为“185”开头的手机号码,并输入了该卡的交易密码。银行经验证通过,向陈某“138”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短信,要求陈某在收到短信后按照短信内容在半个小时内予以回复。陈某发送了回复短信,银行遂将其信用卡原绑定“138”手机号码于当日14时28分变更为“185”开头的手机号码。
几分钟内,阿华输入陈某该信用卡的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开通了该卡的电子银行业务及“好享贷”业务。激活后,该卡的“好享贷”额度为6.3万元。当天,阿华通过网上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共22笔,总计7.6万元。
银行信用卡客服发现陈某该张信用卡在一日内的消费异常,遂于第二天电话通知陈某,并核实是不是其本人变更的手机号码。陈某否认变更手机号码,并称22笔网上银行交易非本人操作,当即向派出所报案。
2014年9月,陈某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存款1.3万元,被盗刷的6.6万元由银行自行承担,同时承担其交通、食宿费2000元。
争议:当事人称只回复自己的手机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外人阿华要变更陈某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必须完成三个步骤:掌握陈某正确的信用卡卡号信息或身份证号码;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同时输入银行交易系统向绑定其“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及要变更之后的“185”开头的手机号码上发送的正确的动态验证码。
银行按程序向陈某的绑定手机和阿华要变更的手机发送了动态验证码,只有密码和两个动态验证码都输入正确,才能完成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变更手续。陈某在庭审中也承认收到动态验证码,但称自己只是回复了自己的手机号,并没有回复其他内容。
基于对电信业务服务正常化及银行交易系统安全性的合理信赖,出现短信内容回复不一致导致业务变更的情形,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因此,如果真如陈某所说只是回复了自己的手机号,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这条短信成为其信用卡被盗刷的重要证据。而银行在发现信用卡交易活动异常后及时告知陈某,陈某也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应该知道这条短信的重要性,理应妥善保存,但陈某却未能保存提供。
败诉:没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同时,在本案中,变更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开通了网上银行以及激活“好享贷”业务均需要输入相应的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案外人阿华在向银行申办这些业务时均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其信用卡信息、密码可能由于保管不善存在泄密的情况,其存在过失。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陈某在其信用卡被案外人盗刷过程中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妥善保管了信用卡信息、密码,没有存在泄密的可能,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有违约行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请成立,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银行赔偿存款、交通费、食宿费的诉讼请求。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