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设立金融机构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补助
广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力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新设立金融机构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助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肖世艳 王春楠
今后,在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财政补助。1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政策,支持试验区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保险市场等,以期整合西南地区金融资源,加强与周边国家建立更紧密的经贸金融合作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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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补助金融机构
根据自治区政府此次发布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试验区内设立并投入使用区域性跨境人民币业务平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于在试验区内挂牌与东盟国家货币直接交易,且参与区域银行间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到东盟各国设立首家分支机构的,将获得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试验区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或引入境外资金的企业,按比例给予补助。
为了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广西对试验区内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在试验区县域新设具有法人资格或新设分支机构,及其固定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试验区内由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各类管理总部和后援服务中心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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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意见》规定,在试验区内注册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于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在东盟国家等境外市场上市的,广西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企业,将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如果中小企业在试验区内注册,并且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可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最高获得1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补助。
此外,广西还鼓励设区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引导基金,并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