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一储户79万元遭他人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24.05.2015  14:45

    防城港商人徐先生的银行卡遭他人盗刷79万元,在广东电白用于购买黄金。案发后,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法院判刑。面对巨额损失,徐先生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5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银行赔偿储户79万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

    银行卡遭盗刷,79万元不见踪影

    2013年5月17日,徐先生在转账时发现,自己卡上少了79万元,而银行卡一直带在身上。经查询流水记录得知,他的卡在2013年5月14日晚通过深圳市一家珠宝公司刷卡消费了79万元,可是当天他根本没有离开过防城港。随后,他向警方报案。

    2013年7月,警方将刷卡消费的男子詹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两条金项链、1.8万多元现金,其他4名嫌犯也先后落网。黄某交代,他在网上看到一篇克隆银行卡骗钱的报道,便如法炮制,于2013年5月13日通过在ATM机设置的陷阱,盗取了徐先生银行卡的密码。随后,他克隆了一张卡,并用此卡盗刷购买了79万元的黄金。

    储户起诉银行,银行被判全责

    虽然作案人员悉数落网被判刑,然而徐先生的损失却无法全部追回。他多次与银行协商均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为79万元损失“埋单”。去年11月11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徐先生79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3月25日,此案二审开庭审理。银行认为徐先生应对账户密码泄露承担过错责任,银行只对未能识别复制的银行卡承担责任,而不应是全责。

    银行认为,银行并不负有识别伪卡的义务,不应对伪卡交易产生的损失负责,且POS机并非银行的设备,对其无监管的义务和能力。因此,不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律权限上,银行都无法对伪卡进行识别。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徐先生的银行卡遭盗刷,无法证明是因银行的过错导致被复制和泄露,不能仅因与储户存在存储合同关系,银行就要承担一切损失。

    对于银行的辩解,徐先生认为,储户在银行办卡,双方形成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其存款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案发时卡在他手上,千里之外的犯罪分子却能利用伪卡盗刷,证明银行未尽到该义务,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5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此外,POS机应视为银行办理业务场所及交易操作平台的延伸,银行未能提供储户疏于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盗刷损失进行赔偿后,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追偿。因此,判决银行赔偿储户79万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

    防止存款被盗,安全用卡很重要

    22日下午,涉事银行有关负责人称,银行暂未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但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该负责人表示,事发后,银行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了对银行卡安全性的保护,派出工作人员日夜巡护ATM等自助设备。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除了银行将不断对银行卡技术升级外,还建议储户将磁条卡换为芯片卡,并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和密码。在操作自助设备时,要留意入卡口是否有被改装的痕迹,身边是否有陌生人。被人转移注意力时,应用手捂住插卡口,防范不法分子掉包。卡被吞后,应该留在原地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防范不法分子盗卡。此外,还应谨慎使用网上支付。(记者 赵劲松 通讯员 吴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