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遗产400万大多留前妻儿子 二婚妻子诉上法庭

05.08.2015  15:41

  赵丽新婚两年,丈夫陈强就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超过400万元的财产,以及一封遗嘱。遗嘱中,陈强将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唯一留给赵丽的,是银行卡里的37万元,并且还要与其父母、儿子均分。赵丽认为很不公平,一纸诉状将陈强母亲、儿子等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日前,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这一继承案件。

   丈夫遗嘱 400万元遗产大多留给儿子

  2011年5月,赵丽与陈强结婚。结婚前,陈强没有隐瞒婚史,他坦言曾结过一次婚,与前妻生育有一个儿子。赵丽也没有介意,两人开始共同生活。然而,好景不长,两年后,陈强因病去世。

  陈强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遗产。赵丽大致估算了一下,资产总计超过400万元。其中,两套房产共价值130万元,股票资产270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共计40余万元。

  400万元遗产该怎么分?据赵丽起诉称,陈强家人拿出了一份陈强的遗嘱。遗嘱中,陈强将名下两套房产、股票等均交给其未成年的儿子继承。对于赵丽,仅提及“本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利息,由父母、儿子、妻子平分”。

  赵丽说,为了达到侵占全部遗产的目的,陈强的家人逼着她拿出房产证、银行卡、股票资金等,并进行了偷偷转移。与此同时,还将她赶出了一直居住的地方。赵丽认为,这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故一纸诉状,将丈夫家人起诉至青秀区法院。

   开庭审理 区分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是关键

  案件开庭审理,赵丽声称遗嘱是伪造的。然而,陈强的儿子、母亲、弟弟均表示,遗嘱真实,除了有陈强亲笔书写的遗嘱,还有由单位领导代书的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同,应按照遗嘱来执行,赵丽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方表示,在遗嘱中,陈强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年,故指定其弟弟作为股票和基金账户的保管人,并且给予其权利,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资金进行分配。就此,当父亲生病时,其弟弟运用该账户,支付了50197.78元医疗费,并在陈强去世时支付了丧葬费26.8万元等行为,均是在履行保管和分配义务,不存在转移、侵占。

  面对各执己见的双方,法官审理指出,赵丽虽然对遗嘱不予认可,但同时她也拒绝司法鉴定。由此,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纳。法院通过对比两份遗嘱,以及向见证人核实了解等,最终认定该遗嘱是陈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断案的关键在于弄清楚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经查,陈强名下的两套房产,一套位于民族大道,购买时间在2010年11月;另一套位于新竹路,属单位房改房,在陈强与前妻离婚时已存在。据此判定,这两套房屋均属于陈强的个人财产。此外,陈强名下的股票资金账户、公积金账户、银行存款等,结合入账的时间,即可区分陈强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判决 遗嘱处分不包含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陈强银行存款共有37万元,其中18万元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理赔是基于陈强2008年、2009年签订的《保险合同》,据此,应认定该钱款属于陈强的个人财产,剩余19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陈强的丧葬费、其父亲医疗费的扣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陈强作为儿子,为患病父亲支付医疗费符合情理,但其并非独子,故该医疗费应由其弟妹一并分摊,陈强只需承担其中的16733元。在陈强的丧葬费上,法院认为,其妻子、儿子、母亲均有义务承担,由于没有票据佐证,故酌情认定该费用为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之规定,陈强不能对属于赵丽的资产进行分配,故遗嘱中涉及赵丽资产部分无效。而遗嘱中陈强对其资产的分配,应尊重其意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强名下两套房产由其儿子单独继承,其名下股票财产中的534596.56元,属夫妻财产,一半即26.7298万元为赵丽所有;陈强名下账户中的19万元为夫妻财产,其中的9.5万元归赵丽所有。陈强住房公积金、单位抚恤金、三个月工资共计5.39万余元,在扣除丧葬费8万元后,超出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