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受贿160万判10年

16.07.2015  10:2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侦  通讯员  孙晓梅  樊海金)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许成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许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办案部门在具体调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6年期间,许成利用职务便利为隆安县城嘉园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在转让项目用地上提供帮助。事后,许成收受潘某5万元好处费。

  2006年至2011年期间,他为广西隆安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淀粉厂承包商陈某在协调解决环保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6次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

  2007年期间,许成为富华路、侨康路的硬化工程等项目施工方顾某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万元。他帮助广西贝嘉尔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功获得项目用地,事后收受该公司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许成利用职务便利,为富侨大道排水排污BT项目工程施工方梁××谋取利益,并收受梁××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淀粉厂改制的过程中,许成伙同时任隆安县华侨管理区党工委书记黎某、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梁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帮助承包商陈某通过挂牌公开转让方式取得该厂所有权。事后,3人共同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100万元,其中许成分得3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这7年的时间,许成利用其在担任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场长期间的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万元。其中,他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好处费100万元,分得35万元;单独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60万元。案发后,他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0万元。东窗事发后,许成在被办案单位“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本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检举揭发了同案人的其他个人犯罪事实。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在归案后,他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与家属配合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许成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他能主动交代其他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成归案后,能主动揭发同案人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仅退出10万元赃款、大部分赃款仍未主动退交的表现,决定对许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南宁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许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许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