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酒吧寻衅滋事案开庭 嫌疑人被指控非法持枪罪

24.12.2014  11:19

  轰动一时的上上酒吧“12·17”寻衅滋事一案昨日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20名参与犯案人员部分被控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7人被控数罪并罚,多位嫌疑人对所指控罪名无异议,不过在量刑上,嫌疑人一改犯案时嚣张气焰,悔恨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轻判。公诉方认为,本案社会影响广泛、恶劣,建议判被告有期徒刑4年至6年6个月不等。此外,多位受害人共同提交民事诉状,追讨41万余元赔偿。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案发:酒吧内传出枪声保安被打

  此案追溯到一年前。2013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位于星湖路北一里的上上酒吧门口突然传出枪声,酒吧现场数辆轿车被砸,负责安保的工作人员也被打伤,现场一片混乱。辖区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与此同时,关于此事的各种版本已经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网民关于酒吧枪击案的种种猜疑。

  为早日侦破此案,将嫌疑人抓捕归案,南宁警方专门成立了专案组。此后几天,20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其中案件关键人物伍某不堪压力,于案发后第3天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12月16日晚,伍某等5人陪同朋友到上上酒吧娱乐消费。伍某先将车停在酒吧VIP车位后,又指挥其朋友将车停入另一个VIP车位,遭到酒吧保安阻止,伍某遂与保安发生争执,并推倒了其中一名保安,其他保安见状随即围攻伍某。

  不服气的伍某随后打电话给在酒吧内喝酒的同乡陈某,述说自己被保安殴打的情况,陈某等在酒吧内喝酒的同乡便召集帮手前来帮忙泄愤。12月17日凌晨2时许,陈某、伍某等纠集同乡对上上酒吧停车场内的汽车及酒吧的落地玻璃、吧台等进行打砸,并鸣枪恐吓。案发后,涉案嫌疑人作鸟兽散,逃往各处藏匿。

   被控:寻衅滋事或非法持枪罪

  昨日上午,此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20名被告依次过堂,同一案件被告多达20人,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整个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持续到下午1时才休庭。

  20名参与犯案人员分别被控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7人被控数罪并罚。公诉方认为,众多被告人身为成年人,对于是非观念应具备当然的认知,仍无视国法、逞威斗狠,在市区公然非法聚众持枪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给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秩序和民众的安全,给南宁市的城市印象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应当给予从重打击,请求法院判众被告有期徒刑4年到6年6个月不等。

  对于罪名指控,伍某等被告均没有异议,众人当场悔悟,痛述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伤了别人也毁了自己,更对不住家人。如伍某称其父亲生病自己想尽孝、李某提及女儿尚不满周岁等因素,请求法院能给予轻判。值得玩味的是,尽管对被控罪名无异议,但众多被告中,无一人肯说出案发时现场所持的3支枪的来源渠道,被告李某索性称是在路边捡到的。

   审理:因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其中一名被告陈某被控寻衅滋事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对此罪名陈某无异议,但其和其辩护人认为,陈某不是主犯,应属于从犯,起诉书指控陈某纠集他人参与对上上酒吧打砸,无确凿证据证实。此外,在非法持有枪支中,陈某起辅助作用。

  对此,公诉方辩称,这个案件是在公众场合发生的事情,纠集不能简单认为是一个人叫全部人来,是通过A传给B、B传给C、C传给D,公诉人认为只要传达了,纠集了一个人也应该为纠集行为,所以起诉书认定的这几个人不管是叫了一个还是两个,都构成纠集的行为。

  关于陈某的辩护人提到的陈某的作用问题,公诉人认为,陈某曾针对自己是指挥者做过一次有罪供述,而且有其他表格供述、证人证言证实,此外还有按照自动投案的三个人的说法,其还能说服三个人自动投案,说明其在本案的地位是非一般的。

  同样,针对少数被告提出的不同意见,公诉方也进行了驳斥。公诉方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对结果都有一定的作用,包括物理作用和心理作用,到现场会给现场的人一定的心理帮助。应该予以追究责任的。

  关于附带的民事部分,多位受害人共同提交民事诉状,追讨经济赔偿,其中包括两辆被砸车辆维修费、两名受害人医药费,共计416080元。

  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再宣判。 (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杨丹  通讯员  韦生效)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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