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韦连茂受贿一审获刑14年

03.02.2015  12:37

低价卖地捞好处 房子票子一齐收

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韦连茂一审获刑14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周如雨通讯员于浩田)2月2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韦连茂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韦连茂有期徒刑共计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对暂扣于检察机关的赃款115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其受贿所得的一套房产予以没收,经评估拍卖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韦连茂在任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原上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某(已判决)徇私舞弊,在上林县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违反规定由开发商覃某(已判决)代行政府职责,对该宗地进行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土地评估。另外,在明知该宗地非净地且土地利用条件的容积率为≤2.0的情况下,韦连茂等人违反规定,在出让方案中将覃某提供的土地估价结果虚报为该宗地的土地估价,导致该地块被低价出让给龙盛公司,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审理中还查明,韦连茂同他人在龙盛公司尚欠缴2988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为龙盛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遭受2988万元的重大损失。另查明,韦连茂在任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取他人现金、房产等财物共计127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韦连茂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非法低价出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