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实施 南宁被列入全国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

28.02.2015  18:5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南宁被列入了全国不动产登记的试点城市。2月26日,南宁市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3月起进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     国务院网站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列》规定,国家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收到影响。也就是说,市民原有的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换新证。但是,若房产将进行交易,登记过户时,旧的房产证将被不动产权证书所替代。另外,《条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允许进行不动产登记。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南宁市作为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目前已经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到时,我区首张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将在南宁市发出。记者从南宁市国土部门了解到,为便于市民办理业务,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将利用现有窗口进行设置,分别设置在五象大道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园湖路南宁市房产交易大厦。过渡期内,锦春路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原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土地登记受理窗口暂不撤销,仍按原受理方式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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