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可办结
原有登记证书依然有效
市民不必扎堆换证
“我今天本来是打算来换不动产权证书的,来了以后工作人员告诉我不用换。”7月4日一大早,市民黄秀兰便来到园湖路受理点3楼,想赶在新政实施第一天将自己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当日有不少群众都来“赶趟”换证,“市民手上的旧证依旧有效,如果不涉及房产权利变动等情况,市民没必要扎堆前来换证。”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朱泓静解释说。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新发旧停”后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两证合一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将统一登记在一本不动产权证上。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因此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房产上市交易
划拨土地需补缴出让金
“房改房没有土地证怎么办?还能上市交易么?”市民李天妮也一早赶来咨询。李小姐家现住的房子是新阳路的一处房改房,考虑到小孩读书,她想把房改房卖掉,换一套东葛路上的房子。“原来我去咨询过,得先去土地局办一个土地证然后才能上市交易,比较麻烦。”新政实施后,像李小姐这样的房子还能顺利上市交易么?
对此,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人董琼解释,国有土地划拨性质类房产,如限价房、经适房、房改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如想上市交易,不必再去补办国土证,而是直接到受理点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拿原来的房产证和相关材料,就可以办理交易过户,办结后买家可直接拿到权利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而对于没有办理个人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商品房来说,不管是上市交易还是其他情况均不受影响,“上市交易之后将直接换发新版不动产权证,因此市民也不必现在来扎堆换证。”董琼说。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不动产权登记暂时不受理单纯想把旧证换成新证的业务。急着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抵押登记业务的市民,可以先登录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关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详细了解办事指南,再前往现场办理。
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可办结
“两个证合成一个证了,是不是办理时间更久?到底多长时间可以办下来?”不少群众也对办理时限的问题十分关注。董琼表示,市民不必担心,如果是单纯来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话,基本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就能办结。
房屋类不动产登记的办事时限包含了房源信息、房屋交易合法性审查和不动产权登记两个事项的两个部门的办理时限。其中,市住房局办理时限不变,不动产登记的时限目前暂按法定30个工作日设定,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尽力缩短办事时限,正常情况下不会在办事时限的最后一天才办结业务。住房局的领导也表示,不会在交易时限的最后一天才推送审核信息。因此,目前公布的办事时限是按最长时限设置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大多数不会需要这么长时间。
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窗口联合办理
在现场看到,由于不了解办理流程,业务大厅的导询台一度被办事群众围得水泄不通。而在业务受理窗口,两位工作人员也忙得不可开交,大部分时间都在解释政策或者指导群众补齐办理材料。那么不动产权统一登记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群众前来办事需要注意什么?“主要是要把材料准备齐全。”董琼提醒。
目前,不动产登记受理点实行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联合办理的模式,房屋类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包含了房源信息和房屋交易合法性审查以及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两个事项。申请人需一次性向住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后,首先由住房局进行房源信息和房屋交易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业务将会推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房屋、土地信息的融合,然后经审核、登簿、打印证书等环节,最后发放证书。
根据相关规定,现阶段房产交易审核的职责仍由房产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涉及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房产部门代为受理和审核,房产部分审核完成后,通过内部流转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房地融合信息进行审核、登簿、缮证和发证,以“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工作方式,避免办事群众多次奔走。
若对欲办业务不明晰
可先到导询台咨询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个受理点的业务受理窗口仍然延续市民的办事习惯,比如园湖路受理点基本维持原来房产交易登记的窗口模式,不动产登记设在一楼和三楼,一楼是不动产司法综合窗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窗口;三楼主要是咨询、业务受理、收费以及发证等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又分18个房地一体登记受理窗和3个土地综合业务受理窗。
市民如果对自己所要办理的业务了解清楚的,可以直接在3楼排号办理,如果对自己要办理的业务还太清楚的,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设置的导询台进行咨询办理。
■相关链接
问: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在哪种情形下不予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