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笔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明确,市民可选择不走司法程序或公证方式,而按《规则》要求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房产继承登记。
据悉,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继承权公证已不再是申办房产继承的必要条件。但由于不动产继承登记涉及面广,房屋等不动产价值往往较大,如果只是简单地取消公证继承或司法继承这些登记的前提条件,将极易导致继承人瞒报、漏报等情形,容易引发财产纠纷。因此,为细化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规则》。
《规则》明确,市民可选择提交,或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继承登记。选择不同的方式,登记的流程会有一些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仍然基本一致。
根据《规则》,如果市民不走公证或司法程序而直接申办房产继承登记,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将会进入材料查验环节。在此环节,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参与查验。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在登记人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若查验通过,继承登记的申请将被正式受理,再经过审核、公告、登簿环节,申请人就可以领到不动产权证书了。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将会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审核市民提交的材料,并请到场的继承人互相确认其他继承人的身份。在查验前和登簿前,相关继承过户信息还会同时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以及待继承房产所在地各公告30日。公告期间,如有继承人提出异议,登记机构会再次核实。如申办人存在故意隐瞒继承人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需要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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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房产继承登记所需准备的主要材料: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不动产权证书、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所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订立的财产约定协议、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