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出新规:“不合理低价游”最低罚款5万元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于11月30日提请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增加规定: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的行为,最低罚款5万元。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加入了国家旅游法中提到的“禁止不合理低价游”的条款,并在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最低罚款3万元”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最低罚款5000元。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新增加“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此外, 《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一审中,委员们认为,条例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薄弱,不少行为规范和法定义务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调研中反映出来的情况,条例增加了“导游证、领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否则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补充完善了对旅游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新民:“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在促进旅游发展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突出地方特色”和“提升旅游品质”的内容,提出“开发具有江苏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利用好我省江河湖海俱全的自然优势,大力推进和发展水上旅游。城镇和乡村居民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从事乡村旅游的应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
另外,拟增加政府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高效,另一方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 编辑:覃晗 作者:赵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