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储藏室将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将重罚“违法房东”

23.04.2015  14:09

    把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改造一下就拿出来租、路边临时搭个棚也拿来出租?日前,南宁市法制办公布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尘埃落定,那么,那些小算盘打得响响的“违法房东”不但赚不了租金,还有可能面临较高额度的惩罚。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东与租客签租房合同30日内要办理登记备案,租客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的,也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城中村“集体屋”出租将被监管

    其实,早在2000年1月,南宁市就出台了《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南宁市对《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将管理办法的名称调整为《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日前南宁市法制办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记者发现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业、商业、办公、仓储以及其他用房等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都适用本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适用范围,填补了城中村等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空白。

     危房和违法建筑不得拿来出租

    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四类房屋不得出租。违反此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将违法建筑出租给他人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将依照《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