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检察院首次对一名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16.06.2016  21:56

  广西检察网6月16日讯(通讯员  李晟)2016年6月15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干警来到陈某所在学校,依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陈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对考验期满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是未成年人,目前就读于广西某中专学校,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该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为确保监督考察工作的深入到位,该院联合司法局、妇联、陈某所在学校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一同对陈某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间,该院对陈某进行了回访帮教,陈某每月月底均按考察矫治的要求向该院汇报了当月的思想动态、学习德育课、参加义务劳动等情况。至2016年6月15日,考验期已满6个月。经审查,陈某没有实施新的犯罪,也没有发现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该院在听取了司法局、妇联、陈某所在学校等联合监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后,依法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陈某表示将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直以来,该院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取得很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扶绥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