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岂能成为官员减刑“神器”

20.01.2015  13:04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四项专利。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不可否认,这一制度设计本身无可非议。问题是,对于“专利减刑”,因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细化的操作规范,导致监狱在执行上各自为政,同时也给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一方面,一些服刑人员为了达到减刑目的,便以发明专利为唯一“稻草”,甚至为此不惜代价、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利欲熏心,不仅提供“减刑服务”,而且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方案,甚至从事“代买专利”的业务,公然替服刑人员弄虚作假。

  可见,一些减刑规定,已成为一些获刑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又一个“温床”。特别是享受减刑“专利”的大都是获刑官员和名人,表明减刑已沦为一种特权。特别是获刑官员,虽然丢了官位,但其在位时建立起的人脉关系依然在,拥有一定的隐性权力,具备违规操作“专利减刑”的资源和条件。因此,无论是“专利减刑”的制度设计,还是司法监督和部门监管,均存在缺陷和漏洞,给了钱权交易可乘之机。比如,“专利减刑”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均存在漏洞。同时,监狱和法院掌握着“专利减刑”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只能当“看客”,司法监督形同虚设。再者,“专利减刑”制度缺少信息公开环节,没有透明度,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然而,“专利减刑”沦为一种特权,让知识产权蒙羞。这显然值得司法部门反思。首先必须对“专利减刑”制度进行修缮,细化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其次,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制约作用;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专利减刑”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最后,应制订惩罚性规定,约束司法鉴定、专利认证、知识产权代理等机构的从业行为,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专利减刑”的参与者,一律严肃查处,提高违法成本。(张西流)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