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的通知

22.07.2015  03:15
桂商合发〔2015〕4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区直有关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为鼓励我区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行〔2014〕292号)和《 广西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财商〔2015〕7号)精神,2015年继续对我区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为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类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信息。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监理项目合同额不低于30万美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农林业对外投资项目不低于30万美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5.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境外投资。 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园区开发;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境外项目投保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

(三)对外劳务合作。 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外派劳务人员保险。

三、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区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发生时间在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的7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区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木薯、大米、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锰、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向银行申请的保函费用给予相应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其手续费的7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补助,保险最高投保限额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企业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适应性培训的,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6.境外安全保卫费用

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7.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人员因恐怖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  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执行。最高限额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区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国企业或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5%,实际利率低于5%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同一企业当年专项资金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及档案要求(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市、县企业向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对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资金申请文件、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附件14)、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5)及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商粮贸处)、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各一份。区直企业申报材料(包括附件14、附件15)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资金补助资格。

(三)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级初审的所有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规模情况、企业申报情况、政策规定、年度支持重点和审计报告内容等,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确定项目最终支持金额,联合下达批复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

2.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资金申报档案要求

3.企业申报说明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6.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XX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0.“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1.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12.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对进入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13.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14.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1-15.zip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4日

(联系人:覃凯、朱德金,电话:0771-5331685,2211781,传真:0771-532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