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连续亏损两年煤企可缓缴采矿权价款

19.01.2017  01:02

经认定连续两年亏损的四川省煤炭企业,可申请缓缴采矿权价款,免除每日2‰的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近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落实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的通知》。这是四川厅牵头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助力煤炭企业解困的一项新政策。

这已不能仅用雪中送炭来形容了。”得知这一新政,达州万源市青花镇黑石溪煤矿法人龙昊激动得热泪盈眶。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时,须向国家缴纳的款项。按照规定,煤炭企业未经批准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须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和每日2‰的滞纳金。“我们已缴了800多万元,但近两年效益不好,剩下的270多万元怎么也交不出来。”看着日渐增长的欠款数字,龙昊2016年以来一直在多方申请缓缴。

处于困境的不止黑石溪煤矿一家。四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底,四川省保留煤炭企业719家,但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为帮助煤企解困,2013年~2015年,四川省已有36家煤矿企业获得分期缴纳价款支持,涉及价款7.39亿元。2016年8月19日,四川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尽管如此,煤企缓缴采矿权价款意愿依然十分强烈。

此前,贵州、山西等地已推行了这种做法。”四川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曹恒介绍,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四川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落实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的通知》。

按照要求,困难煤企申请缓缴采矿权价款,须符合“经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亏损企业”这一条件。申请须明确缓缴采矿权价款金额、缓缴期限、后续缴款方案等。缓缴申请经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缓缴期内,企业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已被地方政府列入整体关闭煤矿名录,存在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等情形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煤矿企业不享受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