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严查破坏生态环境等四类渎职犯罪成效显著

09.03.2015  11:16

检察机关严查破坏生态环境等四类渎职犯罪

两年查办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521件20403人

王治国 戴佳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王治国 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521件20403人。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把乱用专项资金、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司法公正四类案件作为重点,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一是突出查办专项补贴资金管理领域渎职犯罪案件。针对相关监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的审批、发放、使用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大量资金没有真正惠及到百姓身上的现象,检察机关结合各地实际严肃查办农机购置、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关闭小企业、拆迁补贴安置、农村危房改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高效设施渔业、国家储备粮收购、“南菜北运”、国家助学金、雨露计划、残疾人就业扶持保障、万村千乡、家电下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村客运燃油补贴、粮食补贴、退耕还林等专项补贴资金管理领域渎职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案件7812人,占专项工作的38.3%。

  二是突出查办生态环境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针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现象,检察机关严查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另一只“黑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河北、河南、辽宁、上海、广东、福建、湖南、海南等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环境治理的重点部署开展工作,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严肃查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犯罪背后所涉渎职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364人,占专项工作的11.6%。

  三是突出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加强同公安、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深入摸排、梳理渎职犯罪线索。辽宁、江苏、陕西、福建、四川、贵州等地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地沟油”“病死猪”“疯牛肉”“毒豆芽”等事件,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988人,占专项工作的4.8%。

  四是突出查办危害司法公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293人,占专项工作的11.2%。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还突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其中,重大案件3809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26.3%;特大案件3929件,占27.1%。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641人,其中省部级2人,地厅级63人,占总人数的3.1%。包括最高检直接立案查办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案。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查办的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从涉及领域看,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比较突出。其中,“三农”、安全生产、征地拆迁、国土资源、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二是从涉案人员身份看,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占66.5%。三是从涉嫌罪名看,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突出。查办案件中渎职类案件14313件20041人,占98.6%和98.2%,其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共12390件17090人,占85.3%和83.8%。四是从线索来源看,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所占比例较大,占受案总数的50.7%。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职能,强化四项举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一是及时跟进国家投资的重点领域,抓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坚决惩治对国家投资监管不力的渎职犯罪,依法保障国家投资安全。二是加大对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环节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三是高度重视惠民政策、民生资金落实问题,围绕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严肃查办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养老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渎职犯罪,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四是加大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和投资经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国企改革中的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