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广西6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25.07.2015  02:39

广西新闻网 南宁7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冼妍杏)7月24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上述6个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在随后举行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蒋明红介绍了决定的有关情况,并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授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蒋明红补充道,今年6月,自治区党委转发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基本条件和时间安排。根据该意见,有关设区的市积极开展筹备工作,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确定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认为,上述6市在立法能力建设、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具备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有较为迫切的立法需求。

会议决定,6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届时,我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将由南宁市1个增加到7个,这对我区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依照立法法规定,决定中明确6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陈伟雄回答道,6市已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围绕这三个方面选定立法项目,编制了2016年—2020年立法规划设想和2016年立法计划。比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梧州市拟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进行立法,玉林市拟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柳州市拟对柳江生态环境保护、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钦州市拟对坭兴陶土保护进行立法;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桂林市拟对古村落古民居保护进行立法,北海市拟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对其余7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筹备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完成对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