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视角看四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微视角看四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江赞
“近日,全国关注的首例检察机关对某石油有限公司溢油污染提起公益诉讼案在XX市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危险,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费X万元……”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在不久的将来,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历史将被打破,如前所述的公益诉讼案件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增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环境污染案、垄断经营案、破坏土地资源案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在财产和人身方面受到侵害的人,而实践中很难找到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由于公益诉讼的原告制度在程序法上的缺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与维护。
四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执法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的人治局面;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依法履行职能、纠正相关单位和个人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国有资产的迫切需要,有利于通过诉讼弥补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的法治漏洞,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有利于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是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利于促进商品和各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确保市场竞争机制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