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29.12.2017  19:07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构建更为便捷宽松的出入境软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政策国家名单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摩纳哥、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和卡塔尔。

   二、适用条件

  上述国家人员持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座位前往第三国(地区)的联程客票。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不适用本政策。

   三、入出境口岸

  过境外国人可选择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铁路西客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或者河北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秦皇岛海港中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

   四、停留区域及时间

  外国人免签过境停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可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144小时,不得超出准许停留区域范围或者停留时限。外国人免签过境停留期间,在旅馆住宿的由旅馆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外国人服务站等办理登记。

  对超出停留区域范围或者时限,以及未依法办理住宿登记的免签过境外国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

 

                               公安 部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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