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改革"研讨会探讨多元化举质证方式
【原标题:构建多元化的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12月15日,由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公诉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浙江省安吉县检察院承办的“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改革”研讨会在安吉县举行,与会人员围绕“诉讼制度改革与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调整”“多媒体示证改革与完善”“不同审理程序与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改革”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公诉人举证质证面临的问题与难点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落后的理念是公诉制度改革的最大阻碍。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盛美军认为,公诉人必须认清庭审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庭审的目的不仅是查清法律事实,还应该包括保障人权和修复关系(恢复性司法)。不仅要考虑定罪量刑问题,还要考虑被害人的感受、诉求,不仅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有罪,还要考虑被害方是否接受悔罪,是否能够谅解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从观念、体系、策略三个维度对一些地方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予以剖析,认为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对举证质证功能、意义认识不足,存在重辩论、轻举证等问题。二是举证质证多元体系构建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等倾向。三是举证质证进攻策略施展不足。忽视庭前控辩沟通,缺乏举证质证的前瞻性。
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广军认为,受传统意识影响,公诉人举证质证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过分依赖庭前证据,庭审应变准备不充分。二是摘要式宣读书面证据。三是交叉询问、质证答辩有些力不从心。四是忽略证据合法性审查,轻视程序公正。五是过于强调指控犯罪,忽略客观公正立场。
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认为,在举证示证中,有两个方面容易出现问题:一是所要举示的内容、证明的内容归纳得不够凸显。二是对犯罪所得、违法所得没收的举证示证重视不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发挥庭审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庭审实质化。但是从目前来看,要让所有案件都实现庭审实质化不太现实,公诉人包括法院审判力量都不足。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转变观念,在新的形势下,如果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如果被告人认罪,开庭的程序、举证质证的手续应适当简化。
多元化审理程序与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改革
审理程序多元化是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需要,也是诉讼经济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多元化庭审程序下,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的方法和策略如何选择,与会人员展开了讨论。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环海认为,要想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需要对普通程序案件区别对待:一是做到“因案制宜”,选择恰当的举证质证模式,应区分核心证据与其他证据、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件,通过研究类罪名案件的证据特点,来区分选择举证质证方式。二是实行“分割处理”,善用多种举证质证模式。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对公诉人举证质证工作的新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认为,此类案件虽然一审开庭的工作会减少,但庭前的工作会相应增加,对于工作能力也会有更高的要求。比如,要求进行证据开示,确保控辩双方公平协商,更全面地考虑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的意见,更准确地把握案件、提出相对统一的量刑建议尺度以保证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以及接受更严苛的外部监督等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除死刑案件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不过,被告人认罪以后,检察官要了解被告人认罪是不是自愿的、明智的、知道后果的。
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则针对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如何有效举证质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疑难复杂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量大。在举证方面,应科学合理布局示证体系,加强对举证目的和证明对象的说明,注意法庭举证与法庭讯问之间的平衡,注意与法庭就举证方式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在质证方面,要充分预测、准备预案,积极应对辩方可能出示的新证据,从证据来源、作证对象、证据之间关联性、证据矛盾和证据对比入手,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多媒体示证改革与完善
庭审实质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公诉部门采用多媒体示证,改变了诉讼参与人只能听不能看的状况,真正做到了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茂林认为,多媒体示证增强了庭审质证的效果,在大要案当中发挥了公诉人团体作战的能力。但是多媒体在其他方面应用得还比较少,仅仅是给旁听人员演示,法官合议庭在庭审中不一定能看到多媒体示证的效果。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介绍了上海市检察机关采取多媒体示证的情况以及取得的庭审效果。他认为,多媒体示证虽是出示证据的辅助手段,但不能替代常规举证方式,其并非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是客观地展示证明犯罪的重要证据、具体说明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清晰梳理复杂案件的基本脉络、真实还原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切实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防止被告人翻供变供。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对技巧
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审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庭审活动具有更强烈的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合理安排举证层次和次序,讲究举证策略和技巧,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法庭的影响力,有力支持公诉。黑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国新重点探讨了在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的应变与策略。一是明确举证的范围。二是灵活运用各种举证方法,如穿插举证法、连环举证法。三是灵活运用多媒体示证技巧。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认为,在举证上,不要拘泥于证据内容,举证过程中关键是掌握证据的共同属性,以及个案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差异。在质证方面,交叉询问不能变成交叉滥问,公诉人要多积累经验,善于发现辩方律师所问的问题背后隐含的内容。
证人出庭导致庭审由静态走向动态、由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庭审可控性降低、变数增加,公诉人面临工作量剧增、诉讼风险加大等严峻挑战,以至于出现畏难情绪。对此,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欧秀珠认为,可以采取“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方法予以应对。庭前准备要做到调查评估在前、证据补强在前、预估预判在前。庭中要注重掌握庭审方向、娴熟掌握询问技巧、妥善应对庭审翻供。庭后追责要有渠道。要加强与政法各机关的配合,构建多方联动、合力打击的高效机制。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认为,举证质证应抓好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抓好逻辑论证环节,增强论证的直观性和针对性。二是抓好情绪引导环节,提升引导证人情绪的能力,叙述与问答结合、压迫性与缓和性相结合。三是抓好语言运用环节,提升语言的生动性和感染力。善于用肢体语言、说理语言,并要使用正确的询问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