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贫困户就近就业脱贫
《意见》明确,在脱贫攻坚期内,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方便群众
乡村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意见》的出台,旨在为各地岗位开发提供参考和依据,在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资金安排和其他事项等内容的基础上,给予各地充分的自主决策权,鼓励各地根据贫困劳动力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自行明确岗位类别、补贴标准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乡村公益性岗位将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优先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就业;乡村公益性岗位招用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应简单便捷,利于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签订服务协议
用工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20元/月·人。
考虑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为一种特殊的就业援助手段,主要为了帮助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和较为灵活地就业,故建议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但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意见》明确,乡镇应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行政村与岗位人员签订,用工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