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书记管理办法出台 实行召回撤换制度

10.01.2017  07:32

我区实行第一书记召回撤换制度

■新的第一书记管理办法出台,建立公开承诺、工作纪实、教育培训、工作例会、定期汇报、考勤和请销假、巡回督导、召回  撤换等8项管理制度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李贤)近日,我区出台了新的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明确注重用制度管人,建立公开承诺、工作纪实、教育培训、工作例会、定期汇报、考勤和请销假、巡回督导、召回撤换等8项管理制度,着力解决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管理难的问题,确保他们聚焦主责主业,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8项管理制度中最为严厉的要属召回撤换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管理部门结合检查督导、平时考勤、年度考核等情况,发现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存在不按规定驻村、不胜任驻村工作、工作任务推进缓慢不达标、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违反廉洁规定、不服从安排推诿扯皮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按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召回撤换。召回撤换一般由乡镇党委提出,经县级组织部门商纪检机关、扶贫部门复核后,逐级报请选派单位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召回撤换决定,责令选派单位召回工作队员,并在一周内提出替换人选。选派单位的同级组织部门发现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存在前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经征求派驻地组织部门、乡镇党委意见,也可直接作出召回撤换决定。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撤换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属于培养对象或后备干部的,取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编辑:陈丽婕  作者: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