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对暴力袭击辅警应否从重处罚
编者按 警察带领辅警人员出警时,辅警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对行为人是否可以从重处罚?本期刊发正反两种观点,敬请关注。
正方:符合同等的立法精神
王志
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知道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并非警察,但只要知道其是协助执法人员而进行暴力袭击的,对行为人就可以从重处罚。理由有:
妨害公务罪从重情节保护的主要法益不是“人身权”。妨害公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保护的主要法益应是公共秩序,具体来说是国家的公务活动,执行公务主体的人身权是该罪保护的次要法益。妨害公务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下后果的在量刑时会考虑;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的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妨害公务罪中,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应是同等的,如果单就警察的人身权作特殊保护,显然不符合平等精神。
妨害公务罪从重情节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执法权”。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执法对象的暴力袭击,这严重侵犯了警察的执法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我国刑法学界也是以警察“执法权”的特殊性来强调刑法应对“袭警”行为作出特殊规定。妨害公务罪中从重情节的规定,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因此,从重处罚的理由不仅是因为行为人袭击了警察,而是因为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所以,笔者认为妨害公务罪从重情节保护的主要法益是警察的“执法权”。
警察的“执法权”是否仅能由有“身份”的警察实施?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并非只有正式警察才能实施,在警力不足或者警察难以完成的事项中会有一些辅助警察的执法人员协助其实施执法活动。协助警察的执法人员,在我国包括辅(协)警、联防队员等。虽然根据相关规定辅助警察的执法人员不能单独执法,但其在正式警察的带领下,按警察的指示所实施的行为当然属于执法行为。也就是说,辅助警察的执法人员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具有一体性。
行为人袭击辅警与袭击警察在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上并无区别。在客观危害方面,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自然严重妨害了公务活动,并严重侵犯了警察的执法权,这与袭击警察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本质区别。在主观恶性方面,行为人往往并非故意挑选袭击对象,而是谁阻拦其行为就侵害谁,可见,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妨害警察执法权的故意。因此,没有必要强调被暴力袭击对象应具有警察“身份”。
(作者单位: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反方:有违罪刑相当原则
李艳松 郭喜鸽
笔者认为,对暴力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不宜从重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辅警是对协警的规范化称谓,是经聘任在公安机关中辅助警察工作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2条提到对“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辅警”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辅警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内涵、性质、职权等方面,均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将辅警视为警察,将暴力袭击辅警等同于暴力袭击警察而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实为不妥。因为,辅警和警察有着根本区别。辅警是警务辅助力量,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辅警配合警察从事治安巡逻、社区防范、交通管理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而警察所从事的是职务权属性更强的执法工作。辅警无执法权,须在警察带领下开展工作,而警察的执法权是由法律明确授予的。因此,将辅警解释为警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有违罪刑相当原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可构成妨害公务罪,是基于刑事立法解释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上进行的法律拟制——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拟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辅警虽然无独立职权,但其配合警察从事的执法活动属于“公务”,因而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适格主体。但笔者认为,在该法律拟制的基础上,再将暴力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的行为从重处罚,这无异于对行为人进行双重不利评价,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另外,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一致。暴力袭击警察侵犯的不仅是警察的人身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执法权威及国家强制力的实施,其社会危害程度是暴力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所无法比拟的。暴力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低于暴力袭击警察的主观恶性。
有违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目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新增从重处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警察提供更好的职业保障,同时震慑和预防违法犯罪。警察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责,担任大量实战性任务,高风险性是警察职业的主要特点,对警察人身权进行特殊保护有其现实需要。因此,对警察进行暴力袭击,可直接危及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故对行为人从重处罚是维护国家权威的客观需要。与此不同的是,辅警的主要工作是行政事务,人身安全风险较低,并且暴力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对社会所形成的负面影响也远不及袭击正式警察。鉴于此,对暴力袭击辅警等协助警察执法人员从重处罚并非增加该条款的立法本意。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