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电〔2014〕29号 关于高效有序做好支援云南省昭通市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自治区备灾中心(广西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广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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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部分社会组织和单位自发开展了救灾募捐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代表我区5200多万各族人民于8月4日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发了慰问电,并决定向云南捐助救灾资金1000万元。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现根据《民政部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第323号)精神,就我区社会各界向云南省昭通市地震灾区捐赠款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捐赠渠道。对于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倡导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登记事项可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询、广西的公募基金会登记事项可在“广西民间组织网”上查询)或直接向地震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捐赠以资金为主。有意愿捐赠物资的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应提前通过各级民政部门或直接与地震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后再实施,并应严格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把关工作,避免造成物资积压和资源浪费。
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捐款,各级民政部门要逐级汇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同级慈善会接收的捐款可逐级汇缴至广西慈善总会),由我厅统一转交云南省民政厅,及时用于抗震救灾工作。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接收捐赠的账号
全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账 号:802703491108096001
(二)广西慈善总会接收捐赠的账号
全 称:广西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账 号:613257485006
二、物资捐赠。对于捐赠物资和装备的,大宗物资和装备请市、县民政局与云南省减灾中心联系接收(联系电话:0871-65731920,65739940);对于捐赠小件物品的,由捐赠人通过商业快递公司由捐赠人邮递给云南省慈善总会(收件人:石冀红,手机:1388820938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邮政编码:650224)。
三、信息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捐赠统计制度》和《民政部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第323号)规定,加强救灾捐赠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在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前,每天下午4:00前由各市民政局汇总全市民政部门和慈善会接收捐赠情况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民政部和对外统一发布捐赠活动信息。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及时上报书面总结。
附件:《民政部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
的公告》(第3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8月5日
(联系人:周超,联系电话:2809631,传真:2842202)
附件
民政部
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
第323号
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部分社会组织和单位自发开展了救灾募捐活动,支持灾区抗震救灾。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和志愿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志愿服务。鉴于目前灾区尚处于紧急救援阶段,且交通、通信、住宿条件不便,加之余震不断,建议非专业救援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
二、捐赠渠道。对于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倡导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登记事项可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询),捐赠以资金为主。有意愿捐赠物资的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应提前与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后再实施,并应严格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把关工作,避免造成物资积压和资源浪费。
三、信息公开。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发布募捐公告,在接收和使用捐赠资金过程中应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信息发布以各自的网站作为主要渠道,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应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信息,并及时答复捐赠人的查询。
灾区有关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时,应向受益人明确告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重建阶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总额、拨付使用和重建项目进展等信息,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数据统计。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和在地统计原则,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加强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级民政部门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数据、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同级社会组织的数据报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接收捐赠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每日向民政部救灾司救灾捐赠处报送捐赠数据,民政部将每周在民政部网站上公布。
五、资金使用。社会组织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灾区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需求使用救灾捐赠资金。应急救灾阶段应主要用于抢险救援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计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应在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框架内,统筹灾区需求和捐赠人意愿,承建或认建重建项目,将资金投向困难多、需求大的重灾地区。
云南省已建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协调机制,指定云南省减灾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联系电话:0871-65731920,65739940。
民政部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