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须征得五部门同意

07.12.2016  23:02
    近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征求环保、住建、林业、交通、水利5个主管部门同意。
    云南厅提出,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划定为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禁止区和限开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
    云南厅明确,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的采矿权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经论证矿山地下开采活动不影响基本农田保护的,可允许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相重叠。
      云南厅强调,已有采矿权部分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应退出重叠范围的,可由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剔除重叠区并缩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各类保护区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告知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对于采矿权退出重叠范围因矿山开采造成土地损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完成土地复垦工程,确保复垦后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