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互联网节目禁播危害社会公德内容 违规将重罚

30.09.2016  17:3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9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南宁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一批涉及民生的法规条例。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颁发施行。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损害政府形象,扰乱新闻秩序,降低媒体公信力。《条例》对规范新闻节目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如采编、制作、播放广播电视新闻节目,禁止有偿新闻,不得播放虚假新闻,并且建立虚假新闻的纠错更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同时,明确对违反该条款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即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消除不良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当前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条例》对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管理也作了规定,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明确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

  同时,《条例》还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种类、范围、时限、资费标准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广播电视用户安装、故障报修和收视服务宽限期等方面有了明确要求。

  如用户申请安装、移装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要求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在规定时间内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交费的,应当给予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