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五象岭保护出新规 破坏生态环境最高罚50万

31.12.2015  12:25

  12月30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五象岭的保护范围、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划定保护范围 设立永久性界桩

  地处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的五象岭,与青秀山隔江相望,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与青秀山相辅相成的另一叶“绿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条例》以五象岭四至周边市政道路红线为界,明确了五象岭保护范围。同时,按照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功能定位,进一步将五象岭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并要求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以强化保护范围的可识别性和可执行性。

  其中,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必需的建设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但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在保护范围内的旅游、休闲、环境卫生设施及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条例》借鉴青秀山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五象岭保护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五象岭保护的具体工作,赋予其行使除了对擅自砍伐树木、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分别由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权在内的管理职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应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态环境是五象岭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五象岭保护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从多个角度规定了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对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核心保护区发展旅游、对核心保护区内植被等资源等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五象岭自然资源,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在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五象岭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用地和开发强度。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五象岭保护范围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景观相协调,不能遮挡五象岭山际线。

  《条例》明确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旅游、休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禁止采矿、开垦、破坏湿地、采挖植物、采割松脂、捕捉、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在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要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恢复,以最大可能地保护五象岭的生态资源。

  严重破坏生态坏境的 最高可罚50万元

  目前五象岭保护范围内有多处工程弃土点,体量巨大,严重破坏五象岭生态环境。为此,《条例》规定,禁止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采矿、开垦、破坏湿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目前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私葬坟墓达四万多座,是保护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此,《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对于现有的青龙岗长安墓园,《条例》将其划在现状控制区内允许保留,但禁止扩大该墓园范围,并要求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凡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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