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合产下问题男婴 儿告生母索要抚养费

14.12.20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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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上午,兴宾区人民法院来宾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来自兴宾区寺山镇的非婚生幼童小明(化名)将其生母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此外,原告法定代理人还要求被告负担小明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据了解,这起简单的民事诉讼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因近亲结合导致的伦理悲剧。

   男童起诉生母 索要生活抚养费

  据了解,被告张女士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并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法院调解张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张女士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韦先生。2013年11月,张女士与韦先生开始同居,并于2014年10月生下男孩小明。此时,张、韦二人尚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属于未婚生育。

  今年9月,小明及其生父(法定代理人)韦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月支付生活抚养费,并承担小明今后医疗、教育费用的一半。原告的起诉状显示,小明出生后因病需大量用钱,但家里的经济并不宽裕,今年5月,“被告因受不了困苦的生活压力而丢下原告出走,直到现在对原告都不闻不问,更没有给过一分钱来抚养原告,并没有尽到为人母的责任。”

  原告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韦先生诉称,小明现在由韦先生的父母帮忙照顾,但目前家中没有什么收入,经济困难,韦先生不仅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还要抚养小孩,根本无法满足小明的日常生活费用和医疗开支。

   近亲同居酿苦果 产下问题男婴

  然而,本案的被告张女士却给出了另外一个版本。张女士表示,当初与韦先生结识时对方用的是假名,并且隐瞒病史,自己及家人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直到同居怀孕后,方才知道两人竟然属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禁止三代以内结婚的亲戚。

  张女士表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自己先后到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胎检,检查结果均显示小孩有问题,不应该生下来。“我要求打掉,医生也建议打掉小孩,但他们坚持要生。”张女士说,韦先生不给打掉小孩,甚至到医院骂医生,在她怀孕期间,韦先生及其家人一直跟随,担心她去做人流手术,且医院所有的B超单都是由韦先生保管。

  张女士说,孩子出生后不健康,韦先生及其家人叫她丢掉,她于心不忍,只好离开。对于起诉索要抚养费一事,她表示,韦先生欺骗在先,虽然自己也心疼小孩,但原告方主张的费用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她还表示,今年6月上旬,自己的家人已经分两次给了5000元抚养费用。

   法庭调解未果 案件择期宣判

  开庭时,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在原告出生的问题上,究竟是哪一方存在过错以及原告的各项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张女士表示,怀孕4个多月时,其母亲去看望自己时才知道两家的亲戚关系——韦先生的外公和张女士的外婆是同胞兄妹。她表示,当初医生建议把孩子流掉,韦先生却坚持要把小孩生下来。“原告是我的儿子我愿意抚养,但是我现在没有工作,还要抚养和前夫生下的女儿,实在没有能力承担每个月900块的抚养费。”

  韦先生庭审时否认自己曾坚持要被告把小孩生下来。他说,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曾到医院治疗,现在健康成长,但是以后做手术仍需要医疗费和营养费。他表示,自己在家种田种地,月收入仅两三百元,难以承担。他认为,小孩既然已经生出来,张女士就应该尽到身为人母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曾主持原、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能成功。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有关进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 编辑:利雪娟  作者:付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