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严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预审与审查

03.09.2016  03:36
    8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石化行业过剩产能和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过剩产能行业用地,加大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严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预审与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按照国务院相关产业政策规定,《通知》要求,在用地预审方面,对于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对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以及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对于煤电项目,2012年及以前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但未核准应予取消的,不再受理用地预审;2012年以后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但属于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个电力盈余省份应予缓核的,2017年以前(含2017年)除民生热电及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外,不再受理自用煤电项目用地预审。在用地审批方面,对于已核准钢铁、煤炭、石化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公布已经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于煤电项目,按照合理安排已核准项目施工建设时序的要求,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个电力盈余省份应予缓建的,2017年以前(含2017年)除民生热电外,不再受理自用煤电项目用地申请。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煤电项目不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通知》提出,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严格把关。要进一步规范审查报批运转,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减少用地报件积压,各地对于项目用地报件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补充完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提升用地报批质量。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加大用地审查把关力度,不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部将继续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对用地报件质量高、补正率低、补正时间短的省份,予以表扬;对补正次数多、补正时间长,特别是就某类问题存在反复补正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