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新划分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区域
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分配和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桂财预〔2015〕205号),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9年自治区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相关办法已先后经历3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参照中央办法,根据主体功能区范围及类型的划分分别测算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引导类区域的转移支付补助,使办法更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从内容上看,新办法主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享受转移支付范围
新办法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区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享受范围: 一是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 二是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县。 三是 根据石漠化、森林覆盖、重要河流流域等客观因素确定的,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引导类区域。
二、转移支付具体测算办法
一是 对限制开发区域、引导类区域转移支付的补助额测算。对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引导类区域所属县(市)以上年分配数为基数,根据财力缺口、石漠化防治、森林覆盖、国家级保护区、漓江保护等客观因素对增量资金进行分配。对当年新增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限制开发及引导类区域,按照客观因素进行排序并以此分档核定补助基数,同时按照以上6项客观因素统一测算分配增量补助资金。 二是 对禁止开发区域转移支付的补助额测算。对点状分布且不在限制开发及引导类区域范围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市县给予适当定额补助。
信息报送:预算处(编审中心、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