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6类人员退休收入将包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是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及对象、基金筹集办法、具体的计发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该《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哪些人需参保?
6类人员参与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来如何管理?
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对于改革后养老基金管理与监督,现阶段,广西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及实现自治区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另外,广西还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根据全区统一的经办规程,建设自治区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推进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养老金并轨后,《意见》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被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中人”在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所占比例最大,退休后的待遇会不会降低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老人”
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
计发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计发办法: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
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计发办法: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2014年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