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分类支持 按认定层次给予补贴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 通讯员/覃汇明)近日,我区出台《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区将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分类认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照标准分为五个层次,并按照认定的人才层次,在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科研补助、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根据《办法》,由我区全职引进的被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自治区财政将给予年度税后岗位津贴。标准为第一层次100万元,第二层次30万元,第三层次20万元,连续发放5年;第四层次10万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分别给予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所带的科研团队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对非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万元、2万元、1.5万元、0.8万元税后岗位津贴。
在住房补贴方面,《办法》明确,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各层次人才,都可享受一次性税后住房补贴。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由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的住房补贴。第四、第五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本级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负责。
《办法》规定,对我区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给予科研补助经费。第一层次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第二层次自然科学类每年补助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年补助30万元,连续补助5年;第三层次自然科学类每年6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年补助20万元,连续补助5年;第四层次自然科学类每年补助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年补助10万元,连续补助3年。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1∶1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办法》还提出,我区将重奖研究成果和贡献突出的人才。对于获评为本行业领域里国际或国家科技奖的人才,自治区财政将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新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此外,《办法》要求,要扩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自主权。被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用人单位要确保其在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