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新增司法责任制、独任检察官、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员额制等内容
正义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郑赫南)记者从今天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首次提请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紧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等作出修改完善。草案新增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派驻检察室、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履职保护等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检察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晔晖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据何晔晖介绍,修订草案共6章60条,相比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3章28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现行检察院组织法1980年1月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新疆兵团检察院等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规定与宪法、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关于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草案在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草案坚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工作体制的规定,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规定最高检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时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还根据司法责任制有关“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机构、综合业务机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办案机构。检察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办案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检察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
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是检察院主要办案主体,草案对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主任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法律文书的签发等作出规定,并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草案对派驻检察室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同时明确,省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经最高检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经省级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方面,草案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等检察院职权作出规定,并进一步完善职权。草案努力做到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在人员管理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责,规定检察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检察长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关于人员分类管理,草案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检察官录用和遴选,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检检察官员额,由最高检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此外,草案还对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作出制度保障,对检察官履职、加强信息化建设、检察官职业保障作出进一步规定。草案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