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今年下达54.85亿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15.07.2016  00:07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16〕35号),下达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54.85亿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大幅提高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 

  2016年,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多、资金需求大,为加快推进棚改工作,自治区财政多渠道筹措棚改补助资金共计51.61亿元,其中: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46.37亿元,较上年增长108%;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5.24亿元。中央和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单套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1.9万元/户提高到2016年的3.5万元/户,提高幅度达84%,为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支持完成全区棚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继续支持棚改自治区新增任务 

  为提前谋划2017年任务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继续为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6.98万户提前安排补助资金2.44亿元,有效缓解市县棚改资金压力,充分调动地方棚改工作积极性,为确保完成2013-2017年全区55.71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奠定基础。

  三、支持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将农民工等新市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2016年我区将以柳州市为试点,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以货币化补贴形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租赁市场寻找房源。对此,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560万元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辐射带动全区货币化保障工作,在满足新市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提升住房质量的同时,助力房地产去库存,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四、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信息报送:综合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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