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下达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54亿元 支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4.11.2016  18:03

  为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2015年提前下达15.99亿元资金的基础上,近日自治区财政下达了2016年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54亿元。 

  此批转移支付重点向新纳入规划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倾斜。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要求,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要统筹资金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扶贫等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自治区财政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会同发改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对享受转移支付市县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严格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市县,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报送单位:预算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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