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他人开店抢生意 聚众打砸店面获刑罚

08.08.2016  04:12

广西新闻网 罗城县8月7日讯(通讯员 韦丹 韦荣子)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多人打砸他人店面的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到一年一个月不等。

2015年7月初,被害人廖某某、覃某某合伙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下里街经营一家彩票店。2015年7月下旬,吴某(在逃)因经营彩票店生意竞争与廖某某发生纠纷。2015年7月28日17时许,吴某与被告人莫某某、潘某、吴某某、梁某、潘某某等二十余人赶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下里街。后吴某组织的部分人员持刀具、钢管等物品对廖某某、覃某某的彩票店进行打砸。吴某及被告人莫某某、潘某等人的行为最终造成彩票店的卷闸门损坏,店内的电视机、组装电脑、饮水机、电风扇及桌椅等物品毁损。后被告人梁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告人莫某某、潘某、吴某某、潘某某携带几把刀具离开现场。在四把镇下里路口,被民警抓获,并在小轿车上查获砍刀四把。经鉴定,本案被打砸毁损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26元。案发后,五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廖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廖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潘某、吴某某、梁某某、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26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潘某某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系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潘某某在本案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潘某、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视为五被告人赔偿,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编辑:覃晗  作者:韦丹 韦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