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有"一楼"就别喊"跳楼价" "双11"小心被忽悠

08.11.2014  21:07

聚焦广西“双十一”之价格促销]

南宁物价部门专门告诫网店经营者、商场和超市负责人,“双十一”期间要守法经营

本来只有“一楼” 就别喊“跳楼价”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肖世艳

“双十一”购物狂潮临近,网店、实体店均铆足劲搞促销,铺天盖地的“超低价”袭来,哪些是真优惠,哪些是大忽悠?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6日,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召集南宁市部分网店经营者、商场超市负责人,召开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经营者促销行为要合法。比如,在促销时,不可以使用粗俗的、含糊不清的或者带有误导性的用语进行标价,例如“跳楼价”、“惊爆价”、“X折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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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折起”很诱人?

其实从没按吊牌价卖过

“现在,有商场打出促销广告说,秋冬新品低至4.5折,希望用来招徕消费者。”告诫会上,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严肃地说,这种标价行为,已经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经营者们有些坐不住了。纷纷提问:“什么是原价?”

原来,所谓的“吊牌价”并不一定就是原价。工作人员表示,原价是指商品或服务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有交易票据的最低实际成交价格;如前七日没有实际成交价格的,则以本次降价前的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可见,刚上市的新品若还未有实际成交记录,“原价”就无从谈起;或是商品从未以吊牌标示价实际成交过,“在原价上打折”也不过是虚假优惠罢了。

“难道新品不能促销吗?”有经营者问。“当然可以!”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新店开张或者销售新上市商品,虽然规定最初七日内不可以采取促销价、优惠价、折扣价、特价等降价形式进行促销,但可以采用正价签、价目表等直接标示降价后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正常降价销售,也可以采取馈赠、返券、送现金、积分、有奖销售等形式进行促销。待该新品在本交易场所有成交纪录,七日后才可采取促销价、优惠价、折扣价、特价等降价形式进行促销。降价促销时,应当按照此前七日内的最低实际成交价格标示“原价”。

“我们商场定位是折扣店,一直以来,都是以吊牌价为原价打折销售的,我们该如何标价呢?”来自王府井百货的与会人员问道。对此,工作人员建议该商场只能使用正价签,进行正常降价销售,而不能使用促销、优惠、折扣、特价等字眼来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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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招客、高价结算很精明?

有可能被罚5万元到50万元

告诫会上,工作人员提醒到,在购物结算时,经营者“四舍五入”要慎重,否则,有消费者较真追究起来,可能会按不履行价格承诺进行处理。

今年10月,有消费者在某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标价是259元,商场打5折,折后129.5元。结算时,商家按四舍五入收了该消费者130元。该消费者很生气,认为该商场低标高结,遂向物价部门举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处理。

物价部门提醒经营者,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一直以来都是商业零售促销中最常见的几种价格欺诈行为之一。在以往查处的案件中,发现有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时,标价是24元/公斤,实际结算时变成了32元/公斤。对于这类价格欺诈行为,如果按不履行价格承诺进行处罚,经营者将面临5万至5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