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价格机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同时,在《意见》中,第六小节专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的要求,从中可见,中央有着明确的意图,要将价格机制改革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笔者认为,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价格机制改革有必要把握和厘清以下3个关键问题。
第一,厘清环境服务的经济属性,即环境服务是否从属于市场资源。
在《意见》中,最为紧要的一句话是“价格机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表面上看,这是为了正确认识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作用,但实际上,其背后的含义在于,要正确辨清商品和服务在经济属性与非经济属性的主次之别。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针对非经济属性的供给而言,如社会属性或文化属性更强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而市场的作用则是针对经济属性而言,如消费品以及经济属性较强的公共产品。
因此,所谓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要害实则在于正确认识商品和服务的经济属性和非经济属性。那么,具体到环境服务上,它究竟主要从属于哪种属性?
一般而言,现阶段中国环境服务的主要症结在于如何通过污染防治来改善环境质量,这其实也正是环境服务作为一种供给或需求的主要内容所在。应该说,在市场经济的初始状态下,污染防治的确有着很强的正外部性,即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外溢性,因此,其社会福利性质也就较强。
但随着人们对污染防治认识的加深以及制度的演进,到目前为止,其实我们已经拥有很好的技术、制度工具(包括排污监控技术、资产产权制度等)来抑制或克服污染防治的外部性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收益和成本的不对称问题。这意味着,即便污染防治表面上看起来仍然是一种公共服务,但在其内涵上,已经逐渐向私人产品靠拢。
在这样的条件下,体现为污染防治的环境服务其实已经具备很强的经济属性,即环境服务可以作为一种私人的产品或要素进入到生产函数中,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就此而言,我们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务必在最大程度上还原生态环境服务的经济属性,及其背后相关联的价格属性和金融属性。
第二,厘清环境服务的配置机制,即价格机制能否发挥配置作用。
既然体现为污染防治的环境服务有较强的经济属性,那么就生产而言,环境服务实则是一种要素性投入;而从资本的角度看,环境服务则成为一种资产。无论是要素投入还是资产,那么,最基本的市场配置原则是什么?那就是同等回报率原则。对于某些公共产品,如教育,正是因为其中的经济属性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因此才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保障其供给。但对于经济属性为主的要素或资产而言,实现其平均的回报率是令其得以最优配置的基础。
问题在于,对于环境服务而言,基于回报率的最优配置是否就是较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够科学地界定其收益和成本,这样的最优配置的确就是一种最好的保护,同时也是一种均衡状态的保护水平。举一个反例,假如人为地压低回报率(忽视环境保护),那么会造成过低的环境服务需求以及供给,体现为环境服务的价格偏低,这在其影子价格存在的条件下,会刺激资源环境的滥用。当然,如果相反,人为地抬高环境服务的回报率,进而导致其价格偏高,这的确是保护了生态环境,但这样的保护显然损害了其他部门的利益,无法长久维持下去。
第三,厘清环境服务的价格机制,即如何把握环境服务的特点来推进其价格机制的设计。
如上所述,在尊重环境服务的经济属性基础上,我们引入价格机制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借助价格机制来实现其资源在社会意义上的最优配置和均衡。在此基础上,我们仍然有必要认识到环境服务的某些特殊性,并通过相应的规制手段将其体现在价格机制上。
其一,环境服务与非环境服务的比价关系。限于环境服务的某种外部效应,尽管市场是有效的配置手段,但我们仍然有必要通过规制来影响价格,使其接近于影子价格,纠正其扭曲的配置过程,使其实现与非环境服务相对一致的市场地位。
其二,空间意义上环境服务的比价关系。空间上,环境服务既有地区间的差异,也有国内外的差别,表面上看,环境服务属于流动性较差的“非贸易品”,但事实上,其贸易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服务的对象(污染的防治),还取决于供给。就此而言,这样的服务实则是可以在地区间、国家间流动的,虽然这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但非常有必要的是,仍然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的一体化程度来实现相同统一的比较关系。
其三,环境服务在代际间的比价关系。环境服务与一般消费品的区别在于它提供的产品有代际福利效应,这是一种跨期消费品,意味着最优定价水平应该考虑时间的因素。因此,我们在引入财税、排污权交易等价格因素时要将时间因素纳入进去。
总体上,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性,这也正是生态环境保护对有效价格机制提出的要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