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治理"双11"价格欺诈 期待法律更给力
【原标题:治理"双11"价格欺诈 期待法律更给力】
在又一轮网购狂欢节启动之际,如何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管理者如何积极作为,电商平台如何践行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互联网+”时代亟须回答的问题
针对过去“双11”期间,部分不良商家在所谓的“低价”上玩弄伎俩,虚假宣传和虚标价格欺骗消费者,今年工商、发改委发布多个文件监管电商促销,电商今年在这方面将会有所收敛(11月10日《经济参考报》)。
早在购物节前,不少买家已经把心仪的“宝贝”放进购物车。但是,一些细心的消费者发现,有些商品价格悄悄上涨了。针对消费者最担心的虚假折扣、先涨后降等问题,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各地工商局、发改委还约谈主要电商企业,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防范价格欺诈。早在2014年,职能部门就采取了类似措施,但价格欺诈的阴影仍挥之不去。数据显示,2014年网络购物节期间,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收到消费者关于购物节的投诉量占网购消费投诉的26%,位列投诉首位的就是商家提价后降价。人们不禁要问,除了不痛不痒的政府发文、寄望于电商自我收敛外,有没有更有效的遏制价格欺诈的方法?
法律无疑是防治“双11”价格欺诈的一味良药。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应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了行政处罚外,遏制价格欺诈还有民事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网购族“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以及受到消费欺诈时“退一赔三”的权利。
遗憾的是,这味“灵丹妙药”有些可望而不可即。从行政监管看,法律上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由于电商平台卖家多、产品季节性强、价格变动快,如何采集、固定购物节之前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或“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并将证据固定结果同“双11”期间商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比对,依法准确收集价格违法证据对监管部门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一定程度导致认定和处理价格欺诈难。
在民事维权上,网购后悔权“落地”遭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流程复杂导致退货处理周期长、效率低,退换货纠纷多等“细节里的魔鬼”。主张消费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消费者还须承担证明“交易存在”“经营者欺诈”等举证责任,网络价格欺诈的高技术性和隐蔽性,往往让人心生“跑断腿、磨破嘴”的恐惧,进而无奈地放弃权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伴随着每年“双11”的靓丽业绩,网购族的抱怨和声讨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更贬损着人们对网购的信心,进而阻碍电商进一步健康发展。在又一轮网购狂欢节启动之际,如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如何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管理者如何积极作为,电商平台如何践行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互联网+”时代亟须回答的问题。(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