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中央驻桂及区直有关电网经营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范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满足国家输配电定价核定和监审需要,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省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征求意见。请各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各有关企业尽快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7月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通过电子文档反馈至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www.mof.gov.cn ),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 系 人:张文娟,黄菱;
电 话:0771-5331595,533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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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征求意见稿)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满足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电网经营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输配电服务的企业。
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参照执行。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电网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四、电网经营企业应合理划分输配电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输配电服务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与输配电网络及设备运行、维护等直接相关成本及间接分配计入的成本。
五、输配电服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电压等级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层级,设置成本中心;
(三)在成本中心下分电压等级设置成本项目,将相关直接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直接成本项目;同时,在成本中心下设置间接成本项目,将相关间接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间接成本项目。
(四)对间接成本项目归集的各项间接成本费用要素,选择科学、合理的分配基础,将其分配至不同电压等级,形成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六、电网经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要素,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输配电服务为核算对象,并按电压等级确定产品类别。
二、电网经营企业的产品按电压等级分类为:
(一)1000kV(750kV)特高压交流输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1000kV(750kV)的外送交流电服务。
(二)±800kV 特高压直流输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800kV 的外送直流电服务。
(三)±660kV(±500kV)直流输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660kV(±500kV)外送直流电服务。
(四)500kV(330kV)交流输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500kV(330kV)的外送交流电服务。
(五)220kV 交__________流输配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220kV 的外送交流电和配电服务。
(六)110kV(66 kV)交流输配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110kV(66 kV)的外送交流电和配电服务。
(七)35kV 输配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35kV 的输配电服务。
(八)10kV 及以下配电服务,是指电压达到10kV 及以下的配电服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折旧,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二)直接材料,是指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直接耗用的材料费。
(三)直接人工,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向直接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支付的人工费。
(四)其他运营费用,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正常输配电业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折旧费、人工费、修理费、输电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电力设施保护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安全费、业务费、检测费、劳动保护费、地方政府收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车辆使用费、其他费用等。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折旧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电能计量装置、低值易耗品、事故备品、燃料和动力等费用。
(三)人工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及津补贴,工资附加费,福利费(含辞退福利),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发生的劳务派遣费及临时用工薪酬支出等。
(四)修理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修理费用。
(五)输电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其他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
(六)委托运行维护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网运行维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发生的费用。
(七)电力设施保护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保护输配电设施而发生的电力设施标识费、补偿费、护线费等。
(八)租赁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资产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租赁费、通讯线路租赁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设备租赁费、车辆及车位租赁费等。
(九)财产保险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与输配电业务相关设备、车辆、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投保所发生的保费支出。
(十)安全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等。
(十一)业务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发生的停电通知费、代收代扣电费手续费、电费发票及充值卡购置费、抄表服务费、电动汽车服务费及各类缴费渠道的维护使用费等。
(十二)检测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需要,对各类精密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装置等进行检测、检定发生的费用。
(十三)劳动保护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费用。
(十四)地方政府收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防洪费、人防费、河道维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安消防费、民兵预备费等。
(十五)办公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及杂费、报纸杂志及图书费、印刷费、邮电费、办公通信费、办公设施耗材及维修费、气象服务费等。
(十六)水电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耗用的水、电、煤气费用等。
(十七)差旅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交通意外伤害险、住勤补贴等费用。
(十八)会议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九)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生产及办公用工器具、物品的摊销费用。
(二十)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的费用。
(二十一)车辆使用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车辆修理、年检、停车、过桥过路、燃油、清洁等费用。
(二十二)其他费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其他费用要素。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电网经营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别成本项目,对输配电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电网经营企业通常按照管理层级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归集。
将提供输配电业务相关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并可直接计入相应电压等级的折旧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电压等级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项目。
(二)直接材料成本的归集。
将输配电业务直接耗用的相关材料成本,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相应电压等级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三)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将输配电业务直接耗用的相关人工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相应电压等级的直接人工成本项目。
(四)其他运营费用的归集。
对无法直接归集计入相应电压等级的费用,归集到成本中心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其他运营费用的分配
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的费用,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月末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分配至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服务。
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折旧费、修理费、材料费等与资产相关程度较高的成本,可按照上年末各电压等级的电网固定资产原值或其他合理分摊基础,按月度进行分配结转;年末,按照当年加权各电压等级电网固定资产原值或其他分摊基础,进行调整。
2.人工费等成本费用,可按照上年度各电压等级输送电量(售电量)等分摊基础,进行分配;年末,按照当年各电压等级输送电量(售电量)等分摊基础,进行调整。
(二)产品成本的结转
输配电成本应按月度进行分配和结转,通过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成本的方式形成不同电压等级的成本。其中,将其他运营费用中分摊的折旧费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电压等级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项目;将其他运营费用中分摊的其他成本费用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电压等级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
附件2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满足国家输配电定价核定和监审需要,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电网经营行业价格改革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电网经营企业作为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中间环节,是电力价格改革的重要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要求“单独核定输配电价”,“输配电价要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电网经营企业核算的成本数据作为电力定价的基础信息,对电力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作用。
(二)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制度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范电网经营行业成本核算的客观要求。
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体系由基本制度和若干行业制度组成。2013年8月16日,我部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作为基本制度,统一了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原则,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大中型非金融保险类企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重点或特殊行业加强成本管理的具体需要,我部又陆续印发了石油石化、钢铁、煤炭等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主要从事输配电服务,产品类型、服务对象均具特殊性,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三)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是提升电网经营行业成本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坚实基础。
目前,电网经营企业是按照《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电监价财[2005]16号,该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发布,自2006年1月1日施行)进行成本核算,该办法要求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成本按照完全成本法进行核算,无法实现“分电压等级核算”的目标,也无法体现成本精细化管理理念,不利于电网经营企业通过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制定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将有利于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精细化水平,促进提升行业成本管理水平,为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二、起草过程
(一)适时建立专家工作机制,为制度制定提供机制保障。
为贯彻科学民主立法精神,我们于去年6月中旬,会同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召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国内主要电网经营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专家,召开了行业产品成本制度制定启动会,组成了制度制定工作组,确定了通过专家和工作组两个层面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制度制定提供了机制保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度制定提供实践保障。
为了确保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质量,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
际,于去年9月中旬,前往国家电网华北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召开制度起草调研会,并进行了现场调研;于今年5月中旬再次召开制度调研会,对初稿进行全面研讨。为了确保制度对实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深入输配电调控现场,对输配电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了解。随后,我们组织专家对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确定了制度的起草框架。
(三)集聚行业会计和技术两方面专家智慧,为制度制定提供智力保障。
产品成本核算工作,只有与企业产品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深度融合,才能体现其针对性、有效性。因此,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听取电网经营行业会计和技术两方面专家的意见,共同细化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内容,梳理电网经营行业产品生产流程,以使会计与业务相融合,做到务实、管用、有效。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章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结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照分电压等级确定产品类别,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为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明确了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的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
第四章为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规定了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流程。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问题1: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设置和规定。您认为上述核算项目和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哪些完善?
(二)关于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问题2: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进行了规定。您认为相关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哪些完善?
(三)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