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加强国有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范管理
27.05.2017 18:00
本文来源: 国资委
一是严格履行基金业务的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要求企业设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做到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基金业务。
二是严格履行基金业务的审批程序。要求对于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告制度,并做到设立基金的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相适应。
三是建立和完善基金投资决策和管理机制。要求企业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切实履行好权利与义务,加强对基金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聚焦企业主业优化投资结构。要求基金业务要围绕企业主业发展,带动我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严禁基金投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高风险、低回报项目、属于产能过剩、落后产能或高污染行业项目,严禁企业通过设立基金开展信贷资金的转贷业务,严禁基金脱实向虚和空转套利。
五是加强基金投资的可行研究与投后管理。要求企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加强投后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投资收益。
六是加强基金业务的人才队伍建设。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基金业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优化招聘、考核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提高基金业务的管理水平。
七是健全并落实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明确基金业务违规投资决策的情况及追责处罚的方式。
八是定期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基金业务进展情况。要求企业建立基金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并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上报基金业务进展情况,以便自治区国资委及时了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有针对性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来源: 国资委
27.05.20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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