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上限提高至20万元
07.03.2015 12:07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谢宁 李润明)3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再次扩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得知这个消息,在南宁市某商务公司的覃先生立即算了一笔账:往年他们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维持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按新政实施之前,他们需按照20%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近4万元。今年新政实施,预计只需缴纳不到2万元的所得税税款。
自治区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不断加大,2010年对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2012年该优惠政策的上限提高到6万元,2014年又提高到10万元。此次将上限提高到20万元,对于小微企业增加现金流、增强抵抗风险能力、降低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据测算,截至2014年底,全区国税部门管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17.53万户,其中小微企业约13.88万户。按照企业盈利面和盈利规模测算,预计2015年全区实际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约1.75万户,可减免所得税7150万元,分别比扩围前的2014年净增1300户,减免所得税净增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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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2015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