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所得税优惠企业不能追补政策“空档”期优惠

07.05.2015  14:41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一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昨日,记者从南宁国税部门了解到,企业需持有关部门证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另外,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追补享受。

  符合目录要求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2012年国家出台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宁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到2014年8月20日才公布,并明确该《目录》执行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存在政策上的“空档”。

  当时的规定是: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这4个目录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就可以按照15%税率缴纳。而一般企业的所得税需按25%的税率进行缴纳。

  政策“空档”期不能追补享受优惠

  由于存在政策上的“空档”,那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能追补享受优惠?对此,南宁国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又属于《目录》中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就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不能追补享受优惠。

  据悉,日前出台的《公告》规定,对于企业是否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为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广西国税制定了过渡期的界定办法。2015年5月1日前,企业从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取得的证明文件,仍然可作为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从5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享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填写申报表

  据悉,按照现在的规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需要在每年汇算清缴前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而目前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高峰期,如何在新政策规定下填写申报表,是也是企业经营者关心的问题。

  对此,南宁国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有两类企业需要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

  而这两类企业第一类是原来已经享受优惠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的,第二类是原来没有享受优惠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的。

  (记者 张丽颜 通讯员 刘芳 雷洁)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