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私设“会所” 容留他人吸毒
02.04.2015 12:02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 赵昌吉 农茴)想赚钱但不走正道,马某伙同他人私设“会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隆安县公安局抓获。近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私设包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马某与生某(另案处理)聊天时,生某说要在村水库防汛室开个“会所”供别人玩耍嗨(指吸食毒品),但装修的钱不够,于是向马某借款1万元。同年10月初,马某叫生某还款,生某称“会所”尚未开张,没有钱还,并称开业后给马某20%的股份,一起赚钱,马某同意。 2014年11月5日凌晨,隆安县公安局对该“会所”进行检查,抓获在该“会所”内玩耍的卢某、李某等4人(另案处理),同时查获四份毒品残留物和打碟机等物。经检验,4人尿检均呈阳性,4份毒品残留物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MDMA。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私设包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为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仅出资私设包间,未具体参与包间的管理,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析
借钱给他人装修,双方谈妥开业后给马某20%的股份,一起赚钱,这便是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形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处以相关拘留,并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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