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造成正常通信中断如何定罪

11.11.2014  16:41

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造成正常通信中断如何定罪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李芸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7日至23日期间,盘某受人指使,使用三轮车搭着朋友给的一套“伪基站”设备在柳州市柳南区、鱼峰区、城中区一带人员聚集多的地点,屏蔽中国移动的手机信号,并给其屏蔽信号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内容为“那款最好汇到这个方便查收的工商银行里吧,6222 0221 0700 5362 307,王欣,汇了后回信告知就行了”的诈骗信息,造成屏蔽信号范围内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中断,累计发送96629条诈骗短信。

  【意见分歧】

  本案中盘某利用朋友给的“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造成正常通信中断,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盘某利用朋友给的“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造成屏蔽信号范围内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中断,应当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盘某自称从两名朋友手中得到“伪基站”设备,知道可以发送诈骗信息,但其并不明知该设备会造成用户通讯中断,应当构成诈骗罪。

  【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盘某自称从两名朋友手中得到“伪基站”设备,知道可以发送诈骗信息,但其并不明知该设备会造成用户通讯中断,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主观方面。

  其次,盘某明知发送的信息内容是虚假的,仍向朋友学习“伪基站”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在发送诈骗信息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发送虚假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发送诈骗信息数量达96629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