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结息6月30日将暂停业务7月4日恢复办理

10.06.2016  17:1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凌剑伊)近期想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的职工注意了。日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结息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1日。结息期间,管理中心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7月4日恢复办理业务。据悉,往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结息后利息转入上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本金中。

  各缴存单位可在7月11日之后及时登录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并到管理中心相关营业部、管理部签领住房公积金利息清单和个人年度结息清单。而单位职工个人,也可在7月11日后,到各服务网点、登录管理中心网站或者手机APP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结息信息;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还可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的自助终端机上查询。

  《通知》还对今年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核定,核定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30日。《通知》指出,缴存单位或因经济效益不好,按12%的正常缴存比例缴存有困难或者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如果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可申请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已经审核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期限满一年的,如经济效益仍未好转,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需要重新申请。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是需要“门槛条件”的,即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宁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宁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或者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提醒缴存单位职工,单位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在缓缴或者降低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完成缴存比例核定后,各单位要按核定的缴存比例足额缴存。按12%缴存比例正常缴存的单位,不需要办理此次缴存比例核定手续。另外,缴存单位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进行更新。

  ■温馨提醒

  近期,住房公积金问题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不少缴存职工反映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难以打进,为此提醒市民,要咨询公积金相关问题,可错峰拨打热线。

  管理中心服务热线:0771-12329转2号线,管理中心人工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其中上午10:00至12:00、下午3:00至5:00为业务咨询高峰期,建议错峰来电。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