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国企住房改造调查:产权房换廉租房,合理吗?

12.04.2015  16:41

  自听说住房困难得到政府关注而被列入政府保障房建设计划后,破产国有企业青海光明化工厂700多户困难职工每天都盼着能早日住上新房。然而三年多的等待之后,一项旨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民生工程,却变成了“民怨工程”。

   无偿交出产权房,却换来廉租房

  位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老爷山山坳的青海光明化工厂,于1965年建立,是我国第一家重水化工厂。1996年,光明化工厂完全破产,几百户留在这里的职工和家属生活陷入困难。

  2011年,青海省政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按照整体改造搬迁、县城就近安置的方式,新建廉租房784套,总投资745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省级配套6282万元,其余资金由西宁市政府负责解决。

  “我们很感动,天天盼着能够住进新房,但是当我们看到分配方案时,心都凉了。”下岗职工杨春生说。

  杨春生告诉记者,根据大通县委、县政府的《原光明化工厂生活区迁建安置方案》,政府用来安置的房屋性质是廉租房,并对他们原有的自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无偿征收。

  “原来的房子虽然小、虽然破,但那是产权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是齐全的,改造以后怎么性质就变成了廉租房?”65岁的老职工刘淳说。

   政府部门认为很合理,下岗职工觉得不划算

  “不利用廉租房的政策,住房改造就没办法落实。”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局长星照华说,如果按照当时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补贴给每户的资金只有1.3万元左右,困难职工根本拿不出自筹部分的钱。

  按照国家廉租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廉租房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星照华说,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784套房子中,300套是50平方米左右,484套是75平方米左右。根据分配方案,原来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都可以选择75平方米的安置房,但是要按照成本价交纳面积差额部分房款。

  星照华说,这样安置挺合理的,对原光明化工厂职工而言,原来房屋面积在新的安置小区给予了1:1的置换,只有超出原有面积的部分才按照成本收取房款,并承诺将来办理房产证,也是只有超出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才补缴土地收益金。

  “如果对原有的老房子进行评估,折旧以后值不了几个钱,至于土地,不能评估补偿,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房产科科长丁绪红说,职工在获得保障房后,政府部门无偿收回厂区房屋和土地的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此,很多原光明化工厂的职工并不买账,他们认为即便政府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给办理产权证,但要补齐几万元不等的房款和土地出让收益金以及减免的各项收费优惠,他们拿不出来。

  “没有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现在急着让我们搬走,大家怀疑地方政府就是要利用工厂生活区和厂区的土地搞开发、挣钱。”下岗职工杨春生一边说,一边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大通县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编制的《东部新城项目推介册》。

  根据这个推介册,临近老爷山风景区的原光明化工厂生活区和厂区土地被纳入了开发规划。

  “我们厂原来的生活区占地200多亩,加上厂区面积,超过了600亩,而现在安置我们的小区只占了50多亩。实际上,地方政府用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建成了廉租房,还白得了一块600多亩的土地。”不少下岗职工说。

   上面的“经”虽好,被下面念“歪”了

  原光明化工厂的一些职工认为,他们原来的住房是有产权的,地方政府拆迁应该先进行评估、补偿,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规定,把厂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优先救助困难下岗职工,而现在地方政府只字不提这些问题。退一步说,假如不是国家拿钱补贴进行改造,而是市场开发企业拆迁,征收拆迁我们几证齐全的房屋,也要进行评估、过渡安置、补偿吧?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冉宪山说,青海省委和政府特别重视原光明化工厂职工的住房困难,建设廉租房就是要让这些职工尽快搬离危房。现在廉租房已经建好了,就应该尽快让住在危旧房屋中的职工搬进去,租金可以按照职工的困难情况而定,至于职工们原有房屋的征收,大通县政府部门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不能说老百姓搬进了新房子,老房子就得无偿征收。”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李志坚告诉记者,因为原光明化工厂的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大通县负责,所以具体的事项他并不清楚,但是他的理解是,对老百姓原有的房屋应该评估、补偿。(记者张涛 骆晓飞)